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是1979年成立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技术学校,先后更名为“湖南省环境保护学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湖南环境保护学校”、“国家环境保护局长沙环境保护学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长沙环境保护学校”,2002年升格为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是全国第一所环保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
建校以来,几代环保人艰苦奋斗,励精图治,学院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事业取得重大进步,为全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培养了一大批扎根基层、致力环保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和人民生活品质提升创造了大量实用成果。2009年9月学院成为湖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
学院坚持“质量立院、人才强院、特色兴院、依法治院”的办学理念,秉承“物我同舟、天人共泰”校训,突出“技术服务社会,实践融入教学”的办学特色,立足湖南、辐射全国,依托行业、对接产业,工学结合,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环保人才,致力兴办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有一定影响力的高等职业教育。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长沙环保职院”;学院英文名称:Changsh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cational College;学院域名:www.hbcollege.com.cn。
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889号(主校区),学院另有跳马校区、昭山校区。
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国家环境保护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学院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核准本章程,任免学院负责人,对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为学院提供办学资源,确保经费投入,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院事务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人员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本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一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人文关怀、社会责任、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环保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结合学院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院现有专业以环保、气象与安全大类和土建大类专业为主,协同发展生化与药品大类、艺术设计传媒大类、电子信息大类等其他专业。
第十四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职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发展全日制高职本科学历教育。
第十五条 学院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充分利用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环保部“全国环保干部培训基地”平台,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自主拟订招生计划,调节专业招生比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定期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学院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科研基地建设,建立与行业、企业合作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通过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院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九条 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政、产、学、研结合,为环境公益社会服务、环境咨询服务、环保行业技术升级、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
第二十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一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院特色的大学文化,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院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七)就聘用、薪酬、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上级规定并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单位(部门)编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的岗位职数和相应比例。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全体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用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用制度,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能等级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提升自身实践经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奖惩机制,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院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学研究、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学 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院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三十五条 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开展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组织、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业活动;
(六)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七)对学院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表达异议,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依条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转学、休学、退学;
(十)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与社会公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优秀传统文化;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对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法学生除依纪处分外,交由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差异,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
学院建立学生心理健康、就业指导、创业发展等服务体系,为学生身心健康、职业规划、创新创业等提供教育、咨询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条 学院教育、引导、规范各类青年志愿者团体和学生社团依法依规、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技能达标,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中国共产党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与会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议事内容,院长办公会议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院长办公会议召集人审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1/2以上方可召开。所议事项由院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学院设院长一名。
学院可设副院长、正副院级督导员以及院长助理等若干名,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全面负责、副院长分工负责制度。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院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裁决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研、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和争议的处理规划以及学术道德规范等;
(二)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设立科研项目、教学科研奖项,评定人才引进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等;
(三)咨询与学术事物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以及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等;
(四)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五)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公道正派、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及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正(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并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一般为五年。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其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监督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组织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院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系部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自治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主持日常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和院团委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学院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可根据学院规定推选代表出席或列席学院相关会议。
第五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部分委员由学生担任。学院支持学生直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学院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按照学院授权,行使管理、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能。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十条 学院按照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教学系(部)。教学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可以根据需要和学院规定,申请批准设置所、室等基层组织。
第六十一条 教学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系(部)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系(部)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系学生教育、管理和就业指导;
(七)组织本系(部)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八)行使学院授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六十二条 教学系(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系(部)党总支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的决议,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院长的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六十四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研究决定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系(部)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主持,研究教学与科研工作、专业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时,由系主任主持;研究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时,由系党总支书记主持。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技术服务的需要,设立独立的教辅、科研、对外技术服务等其他机构。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七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利用环境保护职业教育集团等平台,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院设立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理事会由有关政府部门领导、著名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学院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是学院邀请社会参与学院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院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理事会设专门办事机构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募集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需要,可以与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实行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院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二条 学院设立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为依法注册成立的非盈利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其宗旨是: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服务校友、服务学院、服务社会,为学院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在校友总会指导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七十三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的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对学院和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次为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教学、科研、奖助基金等其他收入,并按照合同、协议要求规范使用。
学院对所拥有的经费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财务管理部门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和财务行为,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防控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院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加强预算管理,统一预算分配,实现预算的公开、透明,严格预算使用的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七十七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依规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资产监督机制,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学院的财务、资产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审计,并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体制,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为学院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一条 学院徽志是学院主要标识。徽志由四个圆形套叠构成,以学院标志性植物金桂为造型基础,同时揉和了太极图、水滴元素,颇具动感和韵律感,传达学院“物我同舟,天人共泰”的校训精神和遵循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教育理念。学院徽志标准色为森林绿,辅助色为草绿。森林绿象征环保、稳重、成熟;草绿充满活力、希望,彰显出学院独特的文化内涵。校徽标准字体为方正正准黑简体。
学院徽志图案为:
第八十二条 学院校旗是长方形红色旗帜,中间印有黄色学院徽志中的核心标志金桂图案,图案下方印有横式中英文校名。
学院校旗图案为: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校歌是《绿色的摇篮》。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环境环保厅审核,再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院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新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能与本章程相冲突。
学院各部门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