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序 言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1979年成立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技术学校,先后更名为“湖南省环境保护学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湖南环境保护学校”“国家环境保护局长沙环境保护学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长沙环境保护学校”,2002年升格为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是全国第一所环保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
建校以来,几代环保人艰苦奋斗,励精图治,学校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事业取得重大进步,为全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培养了一大批扎根基层、致力生态环境保护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和人民生活品质提升创造了大量实用成果。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秉承“物我同舟、天人共泰”校训,突出“技术服务社会,实践融入教学”的办学特色,立足湖南、辐射全国,依托行业、对接产业,工学结合,以“提质培优”为抓手,推进“双高计划”建设,致力将学校建成务实高效廉洁,办学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行业优势明显,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科研成果应用广泛,社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综合办学实力全省一流,国内具有领先地位的生态环境领域专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长沙环保职院”;
英文名称:Changsh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cational College;
学校域名:www.hbcollege.com.cn。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889号(主校区),另有跳马校区、昭山校区。
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生态环境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归口湖南省教育厅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核准本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确保经费投入,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事务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人员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人文关怀、社会责任、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生态环保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现有专业以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和土木建筑大类专业为主,做强做优环境监测与管理、生态环境工程一流特色专业群,优化生态遥感与环境修复、环境设计、现代商务技术服务等专业群;逐步建设绿色低碳技术、生态保护技术、智能环保装备技术专业,协调水净化与安全技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安全技术与管理等专业同步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职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发展全日制高职本科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充分利用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生态环境部“全国环保干部培训基地”平台,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行业企业人才需求、学生职业发展需求以及学校的办学能力,编制招生计划,调节专业招生比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定期发布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研教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加强科研基地建设,建立与行业、企业合作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通过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政、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智库作用,为环境公益社会服务、环境咨询服务、环保行业技术升级、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技术、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合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爱国精神,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规定和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据相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六)就聘用、薪酬、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依法依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正确政治方向,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为人师表、行为世范,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并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单位(部门)编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的岗位职数和相应比例。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