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各部门差旅费严格控制在本部门的预算经费以内,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按预算合理安排出差,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加强公务外出管理
第四条 严格公务外出审批,各部门应当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各部门工作人员公务外出按照学院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严格按规定报销食宿费。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住宿、用餐,超出住宿费标准、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正院级领导 正教授及相当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副院级领导、 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副教授及相当职称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正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中级职称及相当职称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票价60%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票价30%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需要超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须报告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不鼓励自带交通工具出行,省内出差同行3人以上,确需自带交通工具出行的,由后勤中心核定城市区间往返公里数,按每公里2元补助汽油费,区间过路过桥费对应出差时间点凭票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职工出差按规定等级入住酒店,住宿费最高报销标准如下:
级别 |
地、市、县 |
省会城市 |
正院级领导、 正教授及相当职称人员 |
350元 |
450元 |
副院级领导 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副教授及相当职称人员 |
240元 |
330元 |
正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中级职称及相当职称人员 |
200 |
280 |
其余人员 |
180元 |
230元 |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期间未住酒店,而自己解决住宿的(如住在亲戚、朋友家里),给予每晚60元的补贴。若由对方提供住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厉行节约,不鼓励长时间出差,在同一地点连续6天以上带学生实习、实训,厂家不安排住宿的,原则上按住宿费标准下浮50%执行。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青海、西藏、新疆三地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余城市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六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等公杂费。
第十八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在同一地点连续6天以上带学生实习,不补助公杂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公杂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需填写出差审批单(具体格式见附件1),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出国培训还需经院长同意,会议或者培训通知作为报销依据附在报销单后。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发票必须对应出差时间点,否则不予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返院后十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所借差旅费余额在报账时必须一次退回,前账不报后账不借。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路线必须是直线,不得避近就远,未经批准或因私事绕道的差旅费,按照直线路报销,多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不再报销;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二)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收取的食宿费凭票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公杂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国培、省培、骨干教师)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挂职锻炼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三)访问专家、省培、国培等人事处安排的培训,差旅费按照人事处规定在限额标准内包干报销。
(四)教师带学生外出实习的差旅费在部门实习费中列支,外出实习期间由厂家提供住宿和补贴的,不报销伙食补助、公杂费和住宿费,在途期间按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用项目专项经费出差的,对超出标准部分由项目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可凭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七条 探亲路费报销,已婚职工每年一次探望外地工作的配偶,未婚职工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可按火车票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报销往返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公派援藏援疆干部在藏在疆工作一年以上的(不足两年的按一年计算)可按每年一次报销往返交通费;学院公派援藏援疆支教的教师在藏在疆工作一年以上的(不足两年的按一年计算),可按每年两次(休息寒、暑假)报销往返交通费。
学院职工的配偶为公派援藏援疆干部的,其配偶在藏在疆工作一年以上的(不足两年的按一年计算),可携一名子女每年赴藏探亲一次,按实报销往返交通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对出差审批把关,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院2007年颁布的《教职工差旅费报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单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出差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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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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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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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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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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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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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1)飞机 □(2)火车 □(3)轮船 □(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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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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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主管院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备注:1.差旅事项遵循先审批、后出差的原则,报销差旅费应将此《审批单》附后。
2.未达乘坐飞机标准确需乘坐飞机的,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
3.此《审批单》可在OA系统财务处网页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