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建立健全学院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保障机制,实现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紧紧围绕学院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客观、全面地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重大工作措施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第三条 坚持群众路线,对教职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督查落实,切实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应对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督办工作范围
第五条 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和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上级领导批办、交办、督办等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学院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院党委会(常委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八条 教职员工反映强烈的关系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学院发展的问题,经研究应予以落实解决的事项。
第九条 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第十条 其它需要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督办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围绕中心原则。督办工作要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来开展,把主要精力放在促进学院重大决策和院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上,把工作重点放在决策督办上,推动学院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领导授权原则。督办事项立项需有院领导批示,督办工作以督促落实为主。
第十三条 实事求是原则。督办人员要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善于发现和积极反映在工作落实中,需要学院领导关注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
第十四条 注重实效原则。对列入督办范围的事项,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着力在推进决策落实上下功夫,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第四章 督办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督办工作分拟办、立项、督办、催办、办结、反馈、归档和结果运用八个流程:
(一)拟办。根据上级要求、学院党委(行政)决议、决定和领导的批示,党政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责任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结时限和具体要求等。
(二)立项。立项一般一事一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决策、一个部署立项。党政办公室按拟办要求填写《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督办通知单》(以下简称《督办通知单》),涉密事项应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三)督办。《督办通知单》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送交责任单位,接受人登记签收,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或口头通知的形式督办。时限较长的工作,分阶段督办;短期工作实行一次性督办。
(四)催办。党政办公室要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适时催办。
(五)办结。责任单位按照《督办通知单》的要求,对已完成的工作,如实上报办理情况;对未完成的工作,说明原因,提出建议。
(六)反馈。对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汇总,向院领导综合反馈,为完善决策提供依据。
(七)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党政办公室整理归档相关资料。
(八)结果运用。督办工作结果作为部门和干部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督办事项办理要求
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
(一)对督办事项的办理,凡批示批办意见中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按时报告;属发文明确完成时限的,按文件要求的时间完成。
(二)对学院主要领导批示需要立即办理的事项,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会同院外单位办理的事项,应主动联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确需进一步调查论证和协调处理的事项,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疑难事项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若因特殊原因无法确定办结时间的,应有下一步的应对措施或说明。
(三)对院党委会(常委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形成的决议或通过的事项,按会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落实或进展情况。
(四)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严格按交办领导的时限要求完成,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五)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向交办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承办反馈。重要事项办结后要撰写书面报告,报告内容要准确、具体、简明,经本部门负责人审签后,与《督办通知单》一并送党政办公室。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须提前向党政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并报送进展情况报告和办结时限。
第十八条 联合办理。同一事项由几个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沟通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部门报告。
第六章 督办方式
第十九条 对督办对象较多,且属常规性、阶段性工作督办事项,一般下发《督办通知单》,以书面材料调度的方式督办。
第二十条 对督办内容相对简单,时限性要求比较紧,不必下达或不便下达书面通知的督办事项,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督办。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要督办事项或领导交办重点事项实施现场督办。可以采取定期督办、抽查验证、明查暗访等形式实施有效的督办。
第二十二条 对学院重点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办组,进行联合督办。
第二十三条 围绕学院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发扬严谨细致、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适时开展有内容、有分析、有措施、有质量的督办调研活动。
第七章 督办纪律
第二十四条 反馈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时,要撰写书面报告,报告内容要讲真话,报实情,多提供对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应本着对领导负责、对工作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积极地落实领导的批示,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相关部门要服从督办人员对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督促,不得顶住不办。
第二十六条 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书面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督办工作通报制度。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得好的,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对典型的经验通报推广;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得差的,要查明原因,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督办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机密事项的承办过程和办复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分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均为督办事项的责任人。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为学院党政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